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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粒子为原料生产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需要办理环评吗?
发布时间:2025-06-16
来源:中晖环保 浏览次数: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安徽省地方实践,以PP、ABS、PA塑料粒子为原料生产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具体分析如下:
一、工艺环境影响与环评分类依据
注塑工艺的环境影响
使用PP、ABS、PA等热塑性塑料粒子生产汽车零部件,主要工艺为注塑成型,可能产生以下环境影响。
大气污染:高温熔融过程中会释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如苯乙烯、非甲烷总烃等,需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或安徽省地方标准。
固体废物:产生塑料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需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处置。
噪声污染:注塑机运行噪声需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国家名录的直接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53 塑料制品业”条款:
需编制报告表的情形:项目不涉及再生塑料、电镀、溶剂型胶粘剂或涂料(年用量<10吨),且属于“其他”类别。
豁免情形:仅涉及单纯分装或组装且无废气排放的项目可豁免,但注塑过程因产生VOCs不适用豁免。
地方实践案例佐证
安徽省郎溪县:某汽车零部件项目使用新塑料粒子生产注塑件,明确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配套静电除油+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废气。
安徽省舒城县:另一汽车塑料件项目因涉及喷漆工艺(需编制报告表),但仅注塑环节的环评要求与本项目类似,需对VOCs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
二、特殊情形排除与关键判断点
再生塑料的影响
若项目包含再生塑料加工,则属于“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情形,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用户明确使用新塑料粒子,因此不涉及此情形。
VOCs排放的合规要求
收集与处理:注塑废气需采用密闭收集系统,处理效率不低于90%,优先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CO)等技术。
排放标准:安徽省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其中塑料制品业的VOCs排放限值为60mg/m³,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特别限值。
总量控制与风险防范
总量指标:涉新增VOCs排放的项目需取得总量指标,并实施2倍削减替代。
风险措施:需设置事故池、规范危废暂存场所,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安徽省地方政策的补充要求
VOCs治理的强化要求
安徽省明确禁止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鼓励采用低VOCs含量塑料粒子,并要求注塑车间保持微负压,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环评文件的细化内容
需详细分析原辅料成分(如塑料粒子的VOCs含量)、废气收集效率(原则上≥90%)及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如活性炭更换周期)。
若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或环境敏感区,需进一步论证环境可行性。
四、建议操作流程
确定环评等级
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重点评估VOCs排放、噪声及固废处置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废气治理:安装高效VOCs处理设备(如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确保达标排放。
固废管理:分类收集塑料边角料(可回收利用)和废活性炭(危险废物,需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噪声控制:对注塑机采取减振、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后续监管要求
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定期开展自行监测(VOCs、噪声等),并公开监测数据。
五、结论
以PP、ABS、PA塑料粒子生产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依据为:
注塑工艺产生VOCs,属于《名录》中“其他”类别。
安徽省同类项目实践均要求编制报告表。
需落实VOCs收集处理、固废处置等环保措施。
建议尽快启动环评编制工作,并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确认是否有额外要求(如区域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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