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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三元催化器回收,贮存,利用需要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吗?
发布时间:2025-06-30 来源:中晖环保 浏览次数:82
废三元催化器的回收、贮存和利用原则上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通过政策豁免。以下是结合国家及安徽省地方政策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基础要求
危险废物属性
废三元催化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50类危险废物(代码900-049-50),含有铂、钯、铑等贵金属及重金属污染物,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执行。
许可证管理的强制性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例如,广东省某公司因无许可证回收废三元催化器被罚款100万元,凸显法律风险。
许可证分类
综合经营许可证:可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全流程活动,需满足技术人员、运输工具、设施设备等严格条件。
收集经营许可证:仅限收集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废镉镍电池,不适用于废三元催化器。
二、豁免可能性与地方政策
国家层面的豁免新规
2025年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危险废物可通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点对点”定向利用模式豁免经营许可。即一家企业的危险废物可作为另一家企业的替代原料,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收集、贮存、运输仍需合规。
安徽省的定向利用豁免政策
安徽省允许符合条件的产废单位与利用单位申请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具体要求包括:
危险废物产生量≥500吨/年,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
利用单位工艺稳定,污染物排放达标;
联合编制《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方案》并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审查。
例如,安徽省某企业通过“点对点”模式豁免利用废催化剂,需严格履行备案程序并接受监管。
豁免的局限性
环节限制:豁免仅针对利用环节,收集、贮存仍需遵守危险废物管理规定,例如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区域限制:利用单位和产废单位原则上需在安徽省境内,且近两年无环境违法记录。
三、未批先建的法律风险
若未办理许可证擅自开展相关活动,将面临以下处罚:
行政处罚:处100万-5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关闭。
刑事责任: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例如,江西某企业因无证处理危险废物被罚款105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四、操作建议
优先申请定向利用豁免
适用场景:产废单位年产生量≥500吨,且与利用单位形成稳定的原料供应关系。
流程:联合利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环境风险评估、污染防治措施等),经市级初审、省级专家评审及公示后,取得豁免资格。
注意事项:豁免期间仍需建立台账、定期监测,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检查。
常规许可证申请路径
申请条件:需具备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标准的运输工具和贮存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等。
审批层级:废三元催化器利用项目需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周期约20个工作日。
案例参考:广东省某公司通过申请取得废催化剂(HW50类)利用许可证,核准规模为500吨/年。
小规模收集的特殊情形
豁免条件:仅从事收集活动(如机动车维修点),且运输符合防雨、防渗要求,可按《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豁免运输环节,但仍需办理环评及贮存合规手续。
风险提示:收集后需在90日内转移至持证单位处置,禁止长期贮存。
五、总结
废三元催化器的回收、贮存和利用原则上需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豁免:
符合安徽省“点对点”定向利用政策,且通过省级审查;
仅从事收集活动且运输符合豁免条件。
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
优先评估是否符合豁免条件,若符合则尽快申请豁免;
若不符合豁免条件,立即启动许可证申请程序;
无论是否豁免,均需落实危险废物全流程监管,避免法律风险。
最终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及合肥市蜀山区生态环境局的书面意见为准,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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